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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投资节余管理通知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符合第二、三款的,使用投资节(结)余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由原计划下达部门审批;严禁将投资节(结)余挪作它用。符合第四款的,须经报建设项目所属上一级财务部门审核,可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的规定分配。

水利基建项目投资节余管理通知

(2002 年1 月25 日 水利部水规计[2002]33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严格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确保水利建设投资足额用于工程建设,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 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节余和竣工结余(以下简称投资节(结)余)管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管理中,要建立与专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相适应的建设管理体制,努力控制项目成本,节约投资。

二、国债投资项目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投资节(结)余,只能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国债之外的其他中央水利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由以下原因形成的中央基建投资的节(结)余,只能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政策性变化及物价变化而形成的投资节(结)余,主要是基本预算和价差预备费、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汇率变化、土地征用和淹没补偿处理的政策性变化节(结)余;

2.由静态价差、静态贷款利息变化、静态汇率调整产生的节(结)余;

3.建设期税赋节(结)余;

4.水库淹没处理、土地征用费标准降低形成的节(结)余;

5.由不可预见的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造成的工程量减少形成的节(结)余。(www.xing528.com)

四、国债之外的其他中央水利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由以下原因形成的中央投资节(结)余,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中的规定进行分配:

1.建安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通过招标采购形成的合理节(结)余;

2.建设管理费、科研补助费、勘测设计费等独立费用的节(结)余;

3.优化设计方案形成的节(结)余;

4.由于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合理化施工建议等形式工量节省和工期缩短产生的节(结)余;

5.合理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形成的节(结)余;

6.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合理使用资金所减少的利息支出,大宗材料、燃料等的采购、妥善库存保管减少积累和耗损形成的节(结)余;

7.临建设施的合理建设和回收利用形成的资产和投资节(结)余。

五、第二、三、四款所述节(结)余,是指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经审计部门审计、竣工验收确认形成的最终节(结)余。其中符合第二、三款的,使用投资节(结)余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由原计划下达部门审批;严禁将投资节(结)余挪作它用。符合第四款的,须经报建设项目所属上一级财务部门审核,可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中的规定分配。

六、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在工程或单项工程验收过程中认真核算投资节(结)余,严格管理投资节(结)余的使用,保证水利基建投资足额有效地投入到水利工程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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