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 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www.xing528.com)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
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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