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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汇编-项目法人组建与要求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部备案。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汇编-项目法人组建与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跟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www.xing528.com)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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