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上述标准构筑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不仅要对我国现有的企业立法体系进行重大清理和改革,还必须进行企业制度的改革,加速原有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最终形成以公司法为主干,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为基干,科学、统一、规范的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2]转引自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1。
如前所述,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企业,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市场主体地位必须平等的基本条件。因此,从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根据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来划分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依此标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企业法律形态应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其中,公司作为最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形式,是最典型的现代企业法律形态。
按照上述标准构筑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不仅要对我国现有的企业立法体系进行重大清理和改革,还必须进行企业制度的改革,加速原有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最终形成以公司法为主干,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为基干,科学、统一、规范的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
【注释】
[1]汉语外来语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284。
[2]转引自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1。
[3]范健主编.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71~74.(www.xing528.com)
[5]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词典(上).人民出版社,1980:562.
[6]甘培忠著,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
[7]史际春,温烨,邓峰合著.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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