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的企业在创办之初,发起人必须选择企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基本的选择方案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企业制。公司制企业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公开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些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发起人不能依照公司法组建公司,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合伙制或者我国所特有的合作制。如果发起人没有经过仔细思考,就开办了企业,那就可能为今后企业的运行带来隐患。
发起人要准确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必须了解各种企业形式的特点,明确各种企业的优点和缺点。
公司、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否具有“有限责任”性
公司具有有限责任的特点,即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而仅仅以其同意投入公司的资本为限承担风险。
传统合伙企业没有有限责任特点,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不以其同意投入的财产为限承担风险,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也是其对企业承担责任的物质担保。同时,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即可能出现代为人受过的局面。
但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为各国合伙企业法最前列,不但规定了传统合伙企业形式,即普通合伙企业,还专门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另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无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此,在我国,投资人是否承担“有限责任”已经不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投资人是否直接参与企业管理
公司的特点之一就是集中管理,即公司事务的管理权被授予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这些人可能是公司股东,也可能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股东不能直接管理公司。
合伙企业的管理权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有权直接代表企业执业业务,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业务,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权完全由投资人一人控制,其他人无权干涉。
(三)企业是否永久存在
公司通常是为了永久存在而设立的。公司的股东死亡或者退股都不会终止公司的存在。所以,从理论上讲,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
传统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企业,属于完全人合性企业,合伙人多是自然人。由于自然人都有寿命,所以,合伙人全部死亡或者只剩下一人,合伙企业就需要解散。因此,这样的合伙企业不具有永久存在性。但是,我国的合伙企业,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身份转变,既可以从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从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为此,现在的合伙企业就不一定会随着自然人合伙人的死亡而最终解散,具有永久存在性。(www.xing528.com)
个人独资企业的存亡,取决于投资人的情况。如果投资人死亡或者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个人独资企业就无法存在。
(四)投资是否自由转让
相对来说,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转让比较自由,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份转让几乎没有限制。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转让自己在企业的投资就会受到很多约束。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只能在合伙人内部转让投资,除非其他合伙人同意其向外转让。由于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人必须对以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愿意购买合伙人投资份额的第三人不会太多,投资转让不自由。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不执行合伙业务,为此,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没有多少限制,甚至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更加自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转让投资,就是转让整个企业,涉及许多法律关系,转让也不容易。
(五)是否有设立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2014年3月1日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成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500万元。但是,现在的公司法已经对此进行了修订,公司法不再设置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成立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限额,设立门槛较低。
个人独资企业法也没有规定成立企业的最低资本限额,没有资本限制门槛。
(六)是否有财务会计监管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都没有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无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是典型的独立纳税主体。国家不但对公司所得征收所得税,而且对股东的股息、红利征税。这样,股东最后的收入经过了两次所得税征收。合伙企业被看作是合伙人自己的延伸。为了反映合伙企业的收支情况,法律要求单独的合伙企业纳税申报,但只是提交申报不需要纳税。合伙企业的纯利润或者纯损失都由合伙人分享或者分摊,直接转入每个合伙人个人的纳税申报中。因为合伙企业的收入不论是否已经实际分配,都应当向每个合伙人征税,所以,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收益本身一般是不予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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