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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与法律关系,由《公司企业法学 第3版》总结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企业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不是法学概念。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不能反映任何法律关系,只是反映了一类具有经营性质的组织。对于企业的概念,中外学者存在着多种表述。[7]本书认为,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经济组织。

经济组织与法律关系,由《公司企业法学  第3版》总结

企业一词,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原意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后来用以指经营组织或者经营体。日本人用汉字将其意译为“企业”,传入中国。[1]

企业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不是法学概念。《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就没有企业这个词条。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不能反映任何法律关系,只是反映了一类具有经营性质的组织。

对于企业的概念,中外学者存在着多种表述。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企业是一种冒险活动或事业、尤指投入财产的冒险事业。(A venture or undertaking especially involving financial commitment.)”[2]

德国教授卡尔斯腾·施密特认为,企业应具备三个标志,即独立性、在市场中从事有偿的活动、其持续经营具有计划性和目的性。[3](www.xing528.com)

日本学者认为,“企业通常是指从事一定财物生产和提供劳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在政府和地方政府指导下,从事以不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公共财物生产和劳务提供的公营企业”。[4]

我国学者对企业的概念的表述也很多。有人认为,“企业是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从事生产、贸易、运输等经济活动的独立单位”;[5]有人认为,“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6]有人认为,“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的某种主体;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企业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7]

本书认为,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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