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具有合伙事务执行监督权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具有以下权利:(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在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有限合伙人有较大的自由权(www.xing528.com)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有权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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