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按照两种方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委托经营管理模式。《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合伙人分别经营管理模式。《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如果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合伙协议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原则,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来决定最后结果。
2.普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决方式(www.xing528.com)
合伙企业事项分为两类,即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和普通事项。对于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对于其他事项,即普通事项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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