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合伙企业的收益。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www.xing528.com)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他人。由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是基于相互的信任而结成的一个人合性组织体,因此,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必将影响合伙企业以及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分为合伙人之间转让和合伙人对外转让两种类型。(1)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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