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部分,外国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发展,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如果这些分支机构违反我国法律,危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主管机关有权撤销这些分支机构。
由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外国公司所控制,外国公司的能力及其在国外的活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为防止外国公司通过撤销其分支机构而将财产转移出境,造成难以追索其未缴纳的税费和未清偿的债务等,为保护中国境内的债权人、雇员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应当按照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进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处分其财产,在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以任何方式转移到境外。分支机构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的,按照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分支机构债务。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外国公司在其本国被宣告破产,则对其分支机构享有债权的我国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参与清算财产的分配。(www.xing528.com)
外国公司的责任形式不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清算也不相同。外国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当依法宣告破产,按照破产法规定清偿分支机构的债务。外国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或者两合公司的,其对分支机构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分支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依法清算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将剩余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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