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修改点分析:(1)原规定的“依法经审查验证”无法落实;(2)原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应当为会计法所规范,公司法不应当规范。
(二)修改了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修改点分析: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公开发行股份,如果其不公开发行股份,则实在没有必要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特定的,公司不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股东便无法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这才是立法的本意。
(三)修改了法定利润分配制度(www.xing528.com)
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修改点分析:(1)公司根据法律为职工活动提供了条件,国家就不应当强求公司依法提取法定公益金;(2)任意公积金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原规定没有确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权;(3)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也可以根据章程按照其他方式进行。原规定限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四)修改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比例
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修改点分析:(1)原规定仅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比例,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事项进行规定,不全面,该规定应当适用为所有公司;(2)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方式应当由公司自己决定,法律无须强制规定;(3)原规定没有规定资本公积金的使用限制,公司可能利用该规定损害股东利益;(4)原规定的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比例不明确,存在两种解释,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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