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会的概念
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这一机构的称谓不同,有的称为监事会,有的称为监察委员会,也有的称为监察人。尽管称谓不同,但其实质没有什么差别。监事会是对公司业务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公司机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采取“一层制”,没有设置监事会机构。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置监事会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二)监事会的职权
对于监事会的职权,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也不相同。有的国家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大些,如德国的监事会有权任免公司董事;有的国家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小些,如我国1993年《公司法》确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很小。但是,监事会负有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职责,要完成好这一职责,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监事会职权制度。监事会监督公司执行业务,不仅是职权,同时也是义务和责任。如果监事没有认真行使这一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列举方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1.监督检查权
(1)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该法第五十三、一百五十条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有权要求公司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行为;第五十六、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务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所以,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随时检查公司财务,调查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查阅公司的簿册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簿册就是公司的各种会计报表。文件是指公司与人签订的各种合同、会议记录等内容。调查公司业务执行和公司财务状况,必须查核会计账簿,审阅合同等文件,需要具备法律或者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监事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监事会在办理此项事项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核。监事会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查核公司簿册和文件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其费用自然应当由公司负担。
(2)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监事会作为公司业务监督机构,其行使监督权时必须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如果监事列席董事会,则监事就能够较早地发现董事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这样,监事会或者监事就能够在公司业务执行前介入,属于事前监督,能够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章。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后,可以自己调查,也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协助自己的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有权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监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对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2.代表公司的权力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但是,监事会在特定的情形下,也有权代表公司。
(1)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在检查公司财务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为此,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代表公司委托服务机构协助自己工作。
(2)应股东或者少数股东权股东的请求,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禁止行使行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代表公司对这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没有少数股东权股东的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是否能够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呢?该法没有规定。本书认为,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在没有少数股东权股东请求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经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授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对于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诉讼关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由监事会代表公司,或者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表公司。该法对此没有规定。
3.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相关的权力
(1)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提议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是为了处理公司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召开的。如果公司发生突发性重大事件而董事会还没有召集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向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及时作出决策,解决问题。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主持权、提案权和建议权。一般情况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是如果出现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情形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就有权召集和主持会议,以防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集,不能召开。另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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