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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监事与监事会变化与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即监事出现禁止条件时,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005年《公司法》监事与监事会变化与分析

关于监事与监事会,2005年《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增加了许多监事会的职权,也加重了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一)2005年《公司法》关于监事与监事会制度修改的内容

1.修改了监事选任制度

原《公司法》第三十八、一百〇三条规定,公司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监事。2005年《公司法》第三十八、九十九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改点分析:2005年《公司法》规定,任何公司监事会必须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监事,职工监事不能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修改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任免制度

原《公司法》第五十二、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二、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修改点分析:原《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职工代表监事在公司监事人数中的比例,使职工代表监事制度难以落实。

3.修改监事会职权范围

原《公司法》第五十四、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四、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修改点分析:原规定不科学,有些职权无法行使。

4.修改了对监事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制度

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司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2005年《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监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监事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修改点分析:原规定对公司限制太多,不利于公司管理。

5.修改了监事资格的禁止性条件制度

原《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事资格的禁止性条件,规定公司违反此规定的选举、委派无效,但没有规定监事在任职期间以上情形的法律效力。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即监事出现禁止条件时,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修改点分析:原规定不科学,没有解决问题。

6.修改了监事的义务、责任制度

原《公司法》第五十九至六十三条以及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监事的忠实义务及责任,但内容不全面,还缺少监事的注意义务。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www.xing528.com)

修改点分析:原规定缺少监事的勤勉义务,监事应对自己的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

7.修改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

原《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2005年《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修改点分析:(1)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比较大,监事会成员数额不能太少;(2)原规定没有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要求,可能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太少而不便行使权力;(3)原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太小,无法完成监督职责。

(二)2005年《公司法》关于监事与监事会制度增加的内容

(1)增加了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增加了在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情形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权力。

(3)增加了监事在特殊情形下的任期延长制度。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4)增加监事会的职权。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五、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增加了监事会的议事规则。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增加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制度。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七、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7)增加了监事不得向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借贷资金的义务。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8)增加了监事向股东披露从公司取得报酬的义务。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9)增加了监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增加了监事会查阅公司有关资料的权力。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11)增加了监事可能被公司提起诉讼的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监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能够保证监事忠实地行使职权。

(12)增加了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保障监事会能够真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13)增加了监事对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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