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的概念
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所组成的,有决定公司业务执行权限的公司法定、常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具有以下含义:
首先,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由董事会负责主持实施。
其次,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业务的机关。董事会是会议机关,其权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实现。董事会对公司业务的决议,表达的是董事会成员的共同意思,是多数人的意见。如果董事会没有召开,而是董事书面同意的决定,就是全体董事都同意也不能发生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再次,董事会的决议不能直接对外发生效力,而必须通过其代表董事长或者其他执行董事、经理根据董事会决议所作的意思表示。董事会为公司的机关,没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诉讼主体,不能成为原告或者被告。
最后,一般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常设机关。在公司的各种机关中,董事会是一个必设机关。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但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设董事会。董事会作为会议体有开会、闭会、休会情形,其人员也有变动,但作为一个组织始终存在,其成员活动不能停止。
尽管《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但这只是特例,不能改变董事会为公司法定、常设机关的特点。
(二)董事会的职权
对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公司法采取列举的方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有的国家采取排除的方法,规定董事会享有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管理公司的权力。列举方法规定董事会职权范围,可以给人一目了然的感觉。但是,“一是法律难以通过列举而穷尽董事会应有的权限;二是具体细节应留给当事人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立法者没有必要去代替当事人设想他们可能面临的情况。”[13]排除方法规定董事会权限,可能让人无法根据法律直接认清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但可以避免列举方法的挂一漏万的弊端,相比较而言,更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对内经营管理权和对外代表权两个方面。
对于董事会职权,我国《公司法》仍然继用原《公司法》的模式,采取列举方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该法第四十六、一百〇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www.xing528.com)
另外,该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授予经理法定职权之外的其他职权。
如果上市公司决议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且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那么,原来属于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就转化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如果监事有《公司法》禁止行使行为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形下,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有权对监事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所以,董事会应当决定公司是否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是采取列举方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也是采取列举方法规定的,那么,对于法律没有列举的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代表权应该由谁行使呢?没有规定,就可能出现公司权力真空的局面,不利于公司的管理。本书认为,针对《公司法》的状况,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所有没有列举的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代表权都由董事会行使,以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真空问题。
(三)董事会有将公司重要文件备置于公司,并让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义务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法第九十六、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可以查阅公司的重要文件,这是股东知情权的体现。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仅可以查阅这些文件,还可以复制,不但可以查阅一般文件,还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法院提供司法支持;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复制这些文件,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可以依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董事会必须执行;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不能依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董事会没有法定义务向股东提供会计账簿。究其原因,立法者可能是考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比较复杂,公司的会计账簿是公司的重要秘密,没有规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就是为了防止个别小股东滥用股权,损害公司利益。另外,法律也没有禁止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权利,公司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授予自己股东这项权利。
《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查阅公司重要文件的权利。那么,债权人就无法依法了解公司的真实信息,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外,如果公司董事会违反规定,没有备置公司重要文件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该法没有规定。有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违反此规定,将受到罚款处罚。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第二百〇一条规定,代表公司的董事违反此一规定,不备置章程、簿册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有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法规定,董事有向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的义务;当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债务时董事会有申请公司破产的义务;董事会在公司解散时,有通知公告公司解散的义务;董事会有依法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义务。如果董事会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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