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条件
对于董事是否是股东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有资格股模式,即法律明文规定董事必须拥有资格股。英国、法国、韩国均采取此种模式。二是无资格股模式,即公司法对董事的选任无资格股的限制。日本《商法》规定,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董事必须是股东。三是任意选择模式,即公司法对董事资格股不作规定,允许公司以章程要求董事必须具有公司股份。要求董事必须拥有公司股份,可以激励董事努力为公司服务。但是,这样规定,限制了董事的选任范围,不利于优秀人才进入董事队伍。为此,我国《公司法》未对公司董事是否必须是股东进行强制规定,股东可以担任董事,非股东也可以担任董事。如果董事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如果董事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董事可以由法人担任
对于是否允许法人担任董事,美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担任董事;英国、比利时、荷兰、法国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担任董事,但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其常任代表。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有学者认为,这应当理解为允许法人董事存在,但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其代表。[11]
3.有职工代表董事存在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〇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所以,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www.xing528.com)
4.董事没有国籍限制
多数国家对董事的国籍没有限制,但有少数国家的公司法对董事的国籍有限制。如瑞士《公司法》规定,若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必须是居住在瑞士境内的居民;若有数名董事,那么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是居住在瑞士境内的瑞士公民。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董事的国籍进行规定,即董事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二)消极条件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某些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曾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以及个人资信状况较差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对担任董事的消极条件进行了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另外,《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公司中兼职,包括兼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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