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的立法与学说关于董事的定义至今未形成共识,我国《公司法》对董事没有进行界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董事定义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关。《牛津法律大词典》将董事定义为:公司股东选举出决策者及主管公司业务的管理者。P H Collin在“English Law Dictionary”中将董事定义为:股东任命管理公司的人。柯芳枝先生认为:“董事者,乃董事会之成员,而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备、常设之业务执行机关。”[9]谢朝斌博士认为:“所谓董事,它是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和督察公司事务的董事会必要成员之个别机关。”[10]本书认为,董事是指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出资人委派的,管理和监督公司事务的董事会人员。
董事一语,在概念上有两层含义:一是董事为公司组织的一部分,与公司互为一体,所以其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自身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二是董事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和公司之间存在委任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所以,董事违反法定义务时,自己应当个人承担责任。
董事可分为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专职董事,又称为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和其他兼职的公司董事;兼职董事,又称为外部董事,是指只是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而没有其他任何职位且有公司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兼职董事可能与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可能没有利害关系。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兼职董事或者外部董事被称为独立董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www.xing528.com)
关于董事的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一般在三人至十三人,特殊情形下,为一人。另外,《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一个公司董事的具体数额,以章程确定。由于董事会为会议机关,所以,董事人数以单数为宜。董事人数,董事姓名等为章程绝对必须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将导致章程无效。
关于董事的任期,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最长时期,其原因在于:对于公司来说,这样可以让选任机关能够更好地行使投票权,从而可以监督董事;对于董事来说,这样可以减少董事在位时间过长而生专横毛病的可能。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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