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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采用强制累积投票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上市公司,则采取强制主义的立法态度,要求采用累积投票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在美国,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不公开公司选举董事的场合。这说明累积投票制度反而更适合有限责任公司。显然,累积投票制度增加了少数派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参与机会。另外,累积投票制度具有特别的功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采用强制累积投票制

(一)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状况

公司法》第一百〇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该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200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〇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可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法律对于公司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采取了“选入式”,即:只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决定时公司才能采用累积投票制度。[5]但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对于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上市公司,则采取强制主义的立法态度,要求采用累积投票制。显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公司法》在选举董事时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方面存在矛盾,同时,《公司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即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上市公司也不例外

累积投票制度与直接投票制度为相冲突的制度,两者各有利弊,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应当结合具体的企业作出自己的正确判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公司法》没有规定。根据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是,在美国,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不公开公司选举董事的场合。在公众公司,累积投票制很少使用。这说明累积投票制度反而更适合有限责任公司。

(三)累积投票制度的意义

累积投票制度起源于美国,是援引国会议员的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度而产生的。[6]在采用直接选举的场合,持有公司半数以上出资或者股份的股东就完全有能力控制全部董事或者监事的选举。例如,一个持有公司51%出资或者股份的股东,就可以完全排除占49%出资或者股份的股东,取得所有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的席位,从而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相反,少数派股东由于持有的出资或者股份较少,无法按照直接选举制度选举出自己的代表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自己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成为控股股东转嫁风险的对象。为了保护少数派股东的利益,使他们也有机会选出自己的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引入累积投票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股东中的多数派股东操纵选举,增加少数派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www.xing528.com)

当然,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少数派股东可能可以推选出自己的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但在一般情况下,少数派股东的代表还不足以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至少能够将少数派股东的意见反映到董事会和监事会,增加了他们参与公司管理的可能。同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存在少数派代表董事,将使多数派代表董事不敢为所欲为,可以起到内部监督的作用。

(四)累积投票制度的运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为了解释累积投票制度,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实例来加以说明。[7]

假设一家公司由A、B两名股东组成,其中,A持有26股,B持有74股。该公司的董事会由3人组成。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东可以提出3名候选人。在该选举中,以得票最多的3名候选人当选。如果只允许直接投票,A可以为其3名候选人每人投26票,而B可以为其每一候选人投74票。这样,B所提出的3名候选人全部当选,而A所提出的候选人没有一人能够当选。相反,如果允许累积投票,那么,会出现另外的现象。根据累积投票规则,首先根据每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计算出所能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然后,允许股东根据自己的投票策略以合适的方式把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个或者分散投向几个候选人。在该实例中,A有权投78票,B有权投222票。如果A把全部78票投给自己,则他就肯定能够当选。这是因为,B的222票无法给他的3位候选人中的每一位都有超过78票的支持票,也就是说,B无法阻挡A的当选(如果B的票数为79票,B1的票数为79票,则B2的票数只有64票)。显然,累积投票制度增加了少数派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参与机会。

另外,累积投票制度具有特别的功能。如果公司全部出资或者股份由两个股东均等所有,各持一半出资或者股份。如果采取直接投票,则每一股东只投自己的候选人的票,那么就会出现僵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无法产生。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就不会出现以上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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