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的举行包括一系列程序,召集程序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为了使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公平而有效率的决议,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防止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各国公司法均重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
(一)召集人
1.董事会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第一百〇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常会每年都必须举行,会议原则上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至于临时会议,董事会也应当召集。董事会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董事会主动召集,包括常会和临时会议;二是董事会因为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少数股东权股东请求时,被动召集临时会议。如果已经出现《公司法》或者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但是,如果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对一些董事不利时,董事会可能难以按时召集,或者不召集。为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上情形,公司监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第一百〇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所以,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只有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情形下,才能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所谓不召集,是指主观上不愿意召集;不能召集,则是指客观上没有召集的能力。无论主观还是客观原因,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没有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就有权召集会议。
但是,如何判断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判断标准应当根据两种情形予以确定:一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明确对外宣告或者其行为能够使人认为他们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职责,如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出现问题,无法参加董事会,这时,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就应当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二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没有按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期限履行这一职责,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必须在每年的5月1日前召集,但现在已经超过这个时刻,那么就可以判断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的职责,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就可以履行召集会议的职责。
当然,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不能被动等待,可以主动要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对是否履行召集会议职责表明态度,从而及时召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尽量减少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3.少数股东权的股东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〇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监事会成员与董事长期一起工作,容易建立密切的关系。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与董事、监事有利害关系,故意拖延,不肯召集会议;或者少数股东权股东认为有必要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但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没有必要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允许少数股东权股东自行召集会议。为了防止有的股东滥用此项权力,该法有必要对有权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股东作些限制,设置了资格标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自行召集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另外,《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和主持。
(二)召集程序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会议通知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在特别情形下,公司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也能够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召集程序,法律强制性规定较少,公司的机动性强。(www.xing528.com)
《公司法》第一百〇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比例
一个有效的表决权决议必须是在法定比例的股东出席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的表决方式,达到符合法定比例要求的支持率的决议。股东法定出席比例是指召开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们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应当满足法定标准。符合法律要求的决议才是合法有效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决议就是无效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东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则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所以,对于召集决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宜的股东会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必须超过三分之二的比例;而对于召集决定公司其他事项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出席比例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应该超过二分之一的比例。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法律没有关于股东大会的股东法定出席比例,只是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样规定,容易造成大股东滥用股权,小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管理的局面,股东大会决议缺乏公信力,妨碍公司治理结构的平衡。
(三)会议主持人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需要人主持。一般来说,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主持,但是如果情况特殊,公司其他人也可以主持会议。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相关,会议的召集人不同,主持人也将不同。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可以主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但是,会议主持人首先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不能或者不担任主持人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担任主持人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该法第一百〇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时,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主持会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该法第一百〇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至于监事会应当如何确定具体主持人,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少数股东权股东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时,由召集人自己主持会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该法第一百〇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主持人的权力,《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开会时,主持人违反会议议事规则,宣布散会,那么,会议是否应当结束,该法没有规定。另外,如果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期间突然辞职或者不履行职责了,会议应当如何进行,法律也没有规定。本书认为,如果出现以上情形,经过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可以推选一人担任主持人,会议不应当因为主持人的行为而无法进行下去。
(四)会议参加人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机构,所以,所有股东包括普通股东和特别股东都可以参加会议。特别股东没有表决权,但这不妨碍其参加会议。如果股份为数人共有时,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出席。如果政府或者法人为股东时,其代表人可以超过一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份被质押时,如果是记名股东仍然可以出席会议;如果是无记名股东则需要经过质押权人同意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才能出席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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