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就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能够决定的公司基本事宜。根据权力的来源不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职权、章程所定职权和其他职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就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职权,它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改变;章程所定职权是公司章程确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只有通过修改章程的形式才能进行变更;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是由于某种特别原因临时确定的职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在各国都存在。但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确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职权,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关于业务经营中的问题,只有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股东大会才能作出决定。”根据该法规定,公司章程不得随意确定股东大会的职权。《日本商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股东大会职权。日本和韩国的商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只能对法定事项、章程确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通过章程增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或者临时确定会议职权。公司有权决定通过章程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我国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
1.法定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九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相同,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www.xing528.com)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另外,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以,对外担保事项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以,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所以,如果上市公司决议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且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那么,这些事项就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2.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〇四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根据以上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这些纳入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另外,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