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一层结构”模式
即公司只设置董事会,不设立监事会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公司运行程序属于金字塔形:最底层是股东,股东选举董事并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上面是董事会,负责选聘经理,制定公司政策,总体上经营管理公司事务;最上面是公司经理,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原则上只是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而实际上,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上由公司经理(主要包括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董事会只是对公司经理进行监督。
为了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更好地监督公司经理,确保公司经理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美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执行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管理公司日常事务;非执行董事为不在兼任公司任何职务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关系的高级人才。非执行董事必须在董事会中有一定数量和一定比例。同时,公司设立董事会委员会,特别是由独立董事构成的董事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金报酬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公司经理人员。
(二)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层结构”模式
即公司监事会任命和罢免董事,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公司运行程序是:最底层的股东和职工选举监事,股东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上面监事会负责任免董事,监督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监事会与董事会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公司机构,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能够真正分开,董事会的独立性得以充分体现,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大。(www.xing528.com)
(三)以意大利和日本等国为代表的“三角结构”模式
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立的治理结构模式[3]。该模式的公司运行程序是:股东会选举、罢免董事和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表决公司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授权给一个董事或者多个董事负责特定事项;监事会专门负责公司的监督事宜,如果公司董事拒绝遵循公司治理规则,监事会可以代行董事会职责,或者实施特定法律行为,如召集股东会议。
(四)法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治理结构设置模式为“一层结构”模式,也可以规定公司治理结构设置模式为“二层结构”模式。根据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选择“一层结构”模式,也可以选择“二层结构”模式,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引入或者取消原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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