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演变已经有数百年,但公司治理结构用语却是新生事物,最先从美国流行,然后随着麦当劳和可口可乐向全世界输出。[1]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词语,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经济学界引入的。1999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是公司制的核心。”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2002年1月与国家经贸委一起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样,公司治理结构概念开始在我国流行。
公司治理结构,也称为公司治理,是由英文Corporate Governance翻译过来的。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学者的认识存在分歧。我国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概念的认识基本着眼于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比如,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经济学家钱颖一教授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业绩的评价;任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2]《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权责关系。
现代企业经济学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确保公司管理者行为符合股东利益的方法和手段,或者说处理资本提供者确保其投资能够获得回报的基本方法。在契约论者看来,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者利益上不一致,公司管理者既可能“偷懒”,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地获取股东利益,这就是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目标是,建立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行为,以降低代理成本,解决代理问题。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公司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主要解决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问题,如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外部机制是指影响和约束公司行为和表现的外部力量。主要包括政府和市场两支力量。(www.xing528.com)
所以,公司治理结构,从狭义上讲,就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权责关系;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所有法律、制度确定的权责关系。本书是从狭义上理解公司治理结构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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