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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股东权利:解读《公司企业法学》第3版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具有一定条件的股东享有以下特别的权利:特别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股东权利:解读《公司企业法学》第3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具有一定条件的股东享有以下特别的权利:

(1)特别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公司必须召开;如果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该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那么,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股东的提案权。《公司法》第一百〇二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召开。《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www.xing528.com)

(4)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以上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股东在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公司起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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