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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判定:特殊情况下的判定方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资格判定:特殊情况下的判定方法

(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对股东进行了记载,但股东的出资或者继受行为存在瑕疵的判定

如果是股东出资有瑕疵,如,股东没有足额按期缴付出资,股东出资评估不实或者虚假出资,那么,是否还应当承认其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或者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无论股东是否按期全额缴付出资,股东都必须承担责任。这些股东承担了义务,自然应当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如果股东没有足额缴付出资,该股东还应向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资作价不实,该股东还必须向公司补缴其差额,在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还要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尽管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只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对股东有记载,该股东资格就应当被认定。

如果是股东的继受行为有瑕疵,如,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那么,是否还应当承认其股东资格?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没有效力,因为合同而产生的股权继受、继受人的股东资格自然无法认定。但这不影响善意继受人要求损害赔偿。

(二)关于“实际股东”的问题

实际股东,又称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但却以他人名义记载在公司登记簿的人。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名义股东,即实际没有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但却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公司登记簿中的人。

我国《公司法》中的“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方式之一就是采取实际股东或者隐名股东的形式进行的。公司实际股东可能是向公司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如果是向公司公开的,即公司知道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的身份,并且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如果是向公司公开的,即公司知道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的身份,但不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则难以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如果没有对公司公开,公司不知道有实际股东这一情况,也就无法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资格。当然,“实际控制人”能够控制公司,公司自然知道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其股东资格肯定会被认定。

(三)相关司法解释

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许多人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出现许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现象,发生了许多相关纠纷。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以上问题确定了司法审判意见。

1.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确认股东资格诉讼的原告举证责任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www.xing528.com)

3.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4.“实际出资人”的判定及其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只要这些约定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则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但是,实际出资人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前提下,无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除非相对人为善意,否则,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行为无效。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但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6.变更公司股东登记的效力

股东转让后,相关主体应当到工商部门协助办理变更公司股东登记手续。如果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那么,受让股东有权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除非相对人为善意,否则,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那么,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7.被冒名登记的股东的责任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不必对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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