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股东资格,必须以证据来证明,不同的证据对判定股东资格将发生不同的效力。这些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东注册登记簿、公司股东名册、股东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书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实际出资人与形式股东之间的协议等。
(一)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将公司章程提交公司登记部门核准,股东转让出资或者记名股票后应当变更公司。所以,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签署并经过工商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具有对抗其他文件的效力,同时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章程记载和股东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对内具有约束力,对外具有决定性效力。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东注册登记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东注册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东注册登记簿,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相反,第三人也有权相信登记是真实的,并要求所登记股东按照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东注册登记主要对外发生效力。
(三)公司股东名册
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即虽不是确定股东权利的依据,但却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形式上资格的依据。[2]所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否认它,则须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股东名册主要对公司、股东之间产生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四)公司签发的出资证书或者股票
出资证书或者股票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是股东所持有出资或者股份的凭证。出资证书或者股票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如果公司要否定出资证书或者股票持有人的股东资格,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出资证书或者股票主要在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精神,这种协议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协议经过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同意,协议将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六)实际行使股东权
享有并实际行使股东权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者原因。但是,如果简单地否定这些人的股东资格,将可能直接导致以前公司的许多重大决议无效,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享有并行使股东权作为认定其取得股东资格的证据。享有并实际行使股东权主要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