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中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出资是股东的最基本义务,任何公司的股东都必须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能够按规定缴纳出资,即违反了法定和约定的出资义务,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股东认缴公司出资后,就与公司及其他股东达成出资协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便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包括:(1)该股东应当继续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2)该股东应当向已经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这些股东因为该股东的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没有按照发起人协议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缴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承担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缴付或者未按期缴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股东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如果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受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受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应当严格依照法规的规定将出资的期限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按照约定如期履行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如果逾期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日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撤销批准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同时,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者或者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三)相关司法解释
公司设立时,许多出资人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危害了法律权威,侵害了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产生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为了规范公司出资人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定了司法对违法出资行为的审判意见。
1.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公司成立后,公司可以要求该认股人赔偿因其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
2.如果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如果公司其他出资人不知道出资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且需要变更登记而已经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不需要变更登记而已经交付给公司的,公司仍然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www.xing528.com)
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应当认定其出资无效。
4.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出资人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仍然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6.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规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应当认定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7.出资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8.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以上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9.如果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6)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0.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出相同请求。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还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如果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1.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抽逃出资股东仅以其抽逃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该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12.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3.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是,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依照本规定要求该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还有权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相关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不能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16.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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