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以上内容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方式多,法律存在冲突。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对以上内容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方式多,法律(包括法规)存在冲突。那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呢?本书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没有限定以工业产权之外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作价出资,其与《公司法》并无矛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当时的《公司法》来具体确定了合营企业双方的出资方式的,在当时是有必要的,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公司法》已经修改,原来的规定以及根据原来规定制定的条例自然应当失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合营者出资方式的规定也应当失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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