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股份的申报等程序。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删除点分析:①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所以,国务院无权再对溢价发行股票另行规定。②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的使用权由公司自己掌握更合适,法律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
(2)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2005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但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删除点分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应当属于《证券法》的内容,《公司法》不应当规定。
修改点分析:原规定的条件过于简单,无法反映公司的发展前途;新规定的条件更能体现公司好的发展趋势。
(3)删除了原《公司法》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程序规定。①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②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www.xing528.com)
删除点分析:①有些内容无须《公司法》规定,其他法律,如《证券法》已经有了规定。②有些内容已经过时,如公司发行股份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四、一百五十五、一百五十七、一百五十八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上市股票暂停、终止条件等内容。
删除点分析:关于上市公司的内容应当由《证券法》进行规范。另外,2005年《证券法》已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修改。
(5)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删除点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不应当存在特权,也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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