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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报政府部门批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营业项目属于需要政府部门特别监管的,还应当直接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依法报送以下法律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文件;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报政府部门批准

(一)审批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但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商务部备案:(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资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营业项目属于需要政府部门特别监管的,还应当直接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报送文件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应当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2)合资双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资各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www.xing528.com)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中方合作者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合同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名单;(6)审批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依法报送以下法律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文件;(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另外,外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和章程必须用中文书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三)审核批准

审批机构在接到申请后,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在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是外资企业的,应当在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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