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必要文件,是投资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分析后,完成的综合性调研性文章,其责任主体是投资人全体。该文件是从投资人关注和期望利益汇报的视角,把未来处理的企业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经济、社会、文化、市场与客户群体的分布、产品和服务种类、税收、利润预期等方面进行评估。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人、企业形式、企业宗旨、项目、厂址选择与基本建设情况、环境保护、产品销售、产值、资金利润率预计、创汇能力、设备状况等。
(二)谈判并签订投资企业协议、合同,共同制订企业章程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首先签订《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合资经营企业协议》主要是用来确定合资企业各方共同投资举办合资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明确各方的投资责任、投资期限、投资方式、经营项目,以及与投资行为有关的其他活动内容,一般不涉及合资企业的运作及内部管理等问题,但对投资违约行为的责任形式有相应的规定。协议书是有效的涉外法律文件,受法律保护,对签约各方有约束力。(www.xing528.com)
《合资经营合同》是合资各方就举办合资企业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的全面记载的法律文件。它不仅包含了《合资经营企业协议书》的内容,并且更为详细,全面规定了合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协议书》和《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所以,如果合资各方同意,可以简化程序,不签订《协议书》而直接签订《合同》。此外,《合同》还应有相应的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资企业章程》是由合资企业设立人依据《合同》所确定的原则共同制定的关于企业宗旨、法律地位、组织机构、经营活动方式的法律文件。《章程》的效力来源于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讲,其具有社会公开性,比合同具有更多的透明度,应当具有更大的强制约束力。如果涉及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而合资企业的《合同》与《章程》有冲突,则应当以《章程》来确定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章程》的效力高于《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条应当适用合资企业。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无须签订《协议书》和《合同》,但必须制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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