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设立效力与责任-公司企业法学

公司设立效力与责任-公司企业法学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但无论公司最后是否成立,均存在发起人设立行为效力问题,以及这些行为后果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效力与责任-公司企业法学

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公司设立的直接法律效果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公司成立;二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最后没有登记,公司没有成立,或公司成立无效和被撤销。但无论公司最后是否成立,均存在发起人设立行为效力问题,以及这些行为后果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

(一)设立中的“公司”地位

从发起人开始设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期的“公司”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没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发起人为设立中的“公司”的执行人,因此,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该归属于“公司”。设立中的“公司”以成立一个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公司为目标,所以,设立中的“公司”与以后成立的公司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学者认为,二者犹如胎儿婴儿的关系,两者跨越人格之有无,在实质上属于同一体[1],因此,设立中的“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及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但是,发起人应该以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为限,非为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不应该由以后成立的公司承担。这样,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行为后果,如果是设立公司所必需的、且公司最后成立的情形,那么,公司应该承继这些法律后果;如果不是设立公司所必要的或者公司最后没有成立,成立后被裁定为无效、被撤销,则由发起人连带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其他股东、将来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联系。为了增加发起人的责任感,防止发起人欺诈相关人员或单位,各国公司法均对发起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在公司成立的情形下,发起人的责任

首先,发起人有公司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必须保证公司登记时,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登记的资本额。如果公司登记时,其财产不能满足登记的资本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其中的差额。我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发起人有损害赔偿责任。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侵害公司、认股人、其他股东、第三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特别规定了发起人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发起人有过错才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为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都与发起人有着许多联系,因此,真正要求公司发起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

2.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相关司法解释(www.xing528.com)

1.发起人的概念

公司法没有提及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没有对发起人的概念作出界定。由于发起人需要承担发起责任,没有明确的定义,将导致许多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6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发起人为公司设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不同,承担不同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或者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或者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以要求其按照过错情况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