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删除点分析:原规定的这些内容都是行政法应当规定的,《公司法》没必要再对这些事项进行规范。
(2)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删除点分析:原规定人为地增加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增加了成立公司的成本,实为多余。
(3)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https://www.xing528.com)
删除点分析:原规定的内容反映了1993年制定《公司法》的时代背景,现在已经失去意义。
(4)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删除点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会受到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管辖,《公司法》对此进行规定没有意义,纯属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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