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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司立法对日本及中国公司法的影响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受到美国公司立法的影响,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修改。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第二次修正案。在这四次修正案中,前两次修正案对原《公司法》修改的范围较小,第三次修正案对原《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

全球公司立法对日本及中国公司法的影响

(一)德国公司立法

德国的公司立法最早见于1861年的旧商法的第二编。1897年,德国制定了新商法,其中第二编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共五章,分别规定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组织及活动。1892年,德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私人有限公司法》。1965年9月6日,德国颁布了新的《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1993年7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22日,德国修改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二)法国公司立法

法国实行民商分立,公司法属于商法范畴。法国商法始于1673年路易十四皇帝颁布的《商事敕令》。《商事敕令》专门规定陆商的法律问题,包括商人、票据、破产、商事裁判的管辖等内容,其中,商人的部分内容专门规定了公司。1807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资本主义商法典——《法国商法典》,该法典的第一编商行为中的第三章是关于公司的规定,共29条。1966年,法国制定了一部全面规定各种公司形式的《法国商事公司法》,共509条。

(三)英国公司立法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允许私人组织公司并采用完全公开原则作为保护投资公众利益的最佳方式。1856年,英国颁布了现代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法。1985年,英国颁布了《1985年公司法》。1989年,英国颁布了《1989年公司法》。

(四)美国公司立法

在美国,联邦政府只能制定涉及公司破产、证券等方面的法律,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4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关于企业组织的立法权属于州议会,于是,50个州便有50个公司法。为了使各州相同对象的立法能够同意,有学者拟订示范公司法给各州议会参考使用。现在,美国尚未形成统一公司法,但1950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起草的《示范公司法》已经对各州立法发生了作用。纽约州在1807年制定了第一部关于公司的法律,允许私人组织公司。特拉华州的《普通公司法》对整个美国影响最大,该法的特点就是灵活和方便,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近一半是在该州注册的。由于美国经济对全球的决定性影响和美国社会在商业活动中的活力所在,美国在公司立法方面的经验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许多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效仿。

(五)日本公司立法

日本是民商分立的国家。1890年,日本仿效德国颁布了商法典,即旧商法。1899年,日本颁布了新商法。1938年,日本颁布了《有限公司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受到美国公司立法的影响,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修改。1955年、1962年、1963年、1966年、1981年均修改过公司法。1990年,日本对《商法典》和《有限公司法》作了修改。2003年10月,日本提出了《关于日本公司法现代化的纲要试案》,指明了日本公司立法改革的方向。

(六)中国公司立法

1903年,清政府聘用日本的商法专家帮助起草了《公司律》,这是我国最早的成文公司法典。该法共131条,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该法规定公司的形式有四种: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910年,清政府制定了《商事草案》,其中第二编为“公司律”。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于1914年颁布了《公司条例》和《证券交易法》,规定公司的形式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公司法》,共233条,除了继续保留前四种形式的公司外,又增加了外国公司形式。

我国台湾于1966年、1968年、1969年、1970年、1980年、1983年、1990年、1991年、2001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已经没有了股份两合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1950年,政府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形式。公司的形式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私营企业在社会主义改造后,就不再存在。1979年,国家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创办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共有11章,计230条。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第一次修正案。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第二次修正案。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第三次修正案,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该法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www.xing528.com)

在这四次修正案中,前两次修正案对原《公司法》修改的范围较小,第三次修正案对原《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据统计,在这次修正案中,原《公司法》中的共37条内容得以保留,60条被删除,114条被修改,新增加了32条,修改范围超过80%。2005年《公司法》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两章,从原来的11章增加到13章;2005年《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增加了“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来《公司法》中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且删除了第29条,致29条以后的条款号全部改变。

另外,在我国,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后,国务院于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作出了修订。

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颁布实施;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修正案。1995年9月4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合并为商务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并于颁布之日施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合并为商务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0年4月12日,国务院对该文件作了共18项修订。

【注释】

[1]《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188.

[2]2005年7月26日制定的《日本公司法》取代了日本商法中的公司法内容。该法第2条规定,“公司指股份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同公司”。这表明日本公司法放弃了公司的社团性,也不再坚持公司的营利性。

[3]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

[4]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78.

[5]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89.

[6]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90.

[7]《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事实上应当是“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这是立法上的疏忽。因为新公司法删除了第29条,导致29条后全部条款都必须减小一个数位,故《公司法》原74条,改为了73条,但其内容部分却没有修改,导致司法错误

[8]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214,217.

[9]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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