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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学 第3版-关联关系公司决策制度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关联关系公司的决策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公司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企业法学  第3版-关联关系公司决策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些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另外,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关联关系公司的决策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公司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可以决定该事项。(www.xing528.com)

第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时,这些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而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决议时,股东的表决权是平等的,都可以参加表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上市公司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时,相关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上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举行,经过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就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果一般上市公司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不足半数以上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决议,不能将该讨论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出资人机构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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