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两面性。一人公司的存在同样具有利与弊的两面性。我们应当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尽量对一人公司的弊端加以防范,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承认一人公司的好处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传统企业法理论认为,一人只能投资独资企业,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然而,许多人一方面希望一人投资,另一方面还希望利用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特权。如果法律允许一人公司存在,就能够满足这些人的需要,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
第二,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企业维持,保护交易安全。企业维持是支持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依据。如果公司成立后,因为某种原因导致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强行解散,既是现存企业的重大损失,又有碍交易安全。(www.xing528.com)
第三,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如果法律不承认一人公司,那么,有些公司股东为了满足这种形式上的需要,就去找来一些无关的人凑数,从而产生了所谓“傀儡股东”的现象。这种做法将为今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4]在我国,以前法律不承认一人公司,结果出现了大量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造成大量的诉讼纠纷。
第四,承认一人公司不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否认一人公司存在的理由是一人公司将使公司的独立性受到挑战,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容易混同,公司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公司的独立人格是建立在公司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处分权之上的,公司独立财产是公司人格的物质保障。只要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独立性就不会丧失。当然,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公司的董事、经理可能由股东一人兼任,股东可能像管理自己私人家产一样控制公司。但是,法律完全可以通过强化一人公司的管理来弥补这些可能出现的弊端,不必因此而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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