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公司法观念,公司是以多数成员组成的社团法人,所以,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必须是多数构成。然而,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是承认“一人公司”,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一人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出资归于单一股东持有的公司。但是一人责任公司在现实中表现出各种形态。
按照公司的表现形式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就是在公司登记簿上登记为一人持有公司全部股份或者出资的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就是在公司登记簿上登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而实质上公司真正的股东只有一人,其余的股东只不过是挂名而已的公司。在我国,以前不承认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所以没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但存在大量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现行《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来会出现大量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则会逐渐减少。
按照一人公司的形成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和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就是指公司是由一人投资设立的公司;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数人,但在公司设立后,基于各种原因,股东人数发生变动而减至为一人的公司。在我国,以前禁止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设立,没有规定设立后的一人公司,所以没有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只存在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现行《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将会有许多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出现。(www.xing528.com)
按照投资者的身份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和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其独立性受到怀疑,而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则不存在以上担忧。在我国,以前仅仅承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投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一人独资公司,自然人不能投资设立一人独资公司,所以只有国有独资的一人公司,没有一个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现行《公司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会出现许多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和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
按照公司的类型不同,一人公司可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以前的《公司法》仅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现行《公司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就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对于一人公司的态度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禁止设立一人公司,当公司股东剩下一人时,即应当宣告公司解散,禁止一人公司存在,比利时等国家的公司法就作了以上规定;二是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仅剩一人时,仍允许该公司存在,单一股东个人必须负无限责任,意大利公司法及中国香港公司条例等对此作了这样的规定;三是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仅剩一人时,仍然允许一人公司存在,该公司并不当然解散,同时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也不因此而负无限责任,奥地利、丹麦、法国、荷兰、瑞士等国的公司法作了以上规定;四是既允许一人公司设立,也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允许一人有限公司设立,也允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