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发起人将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全部认购,不再向发起人之外的人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发起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缴公司发行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认缴,使得公司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开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定,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募集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式股份有限公司。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或者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属于公开发行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公司发起人认缴股份外,公司还向特定的人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除了其股票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www.xing528.com)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国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达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规定,同时应当适用有关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特别规定:(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2)成立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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