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删除点分析:①原规定的前半部分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没有保留的价值;②2005年《公司法》删除了在公司的出资中,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的规定,所以,原规定的后半部分内容就不能继续保留。
(1)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五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删除点分析:原规定的内容民法已经规范,此处不应当重复。
(2)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删除点分析:原规定的内容是倡导性质,没有具体的法律意义,这样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精神。
(3)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七条之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www.xing528.com)
删除点分析:原规定的内容时代性强,现在已经没有法律意义,没有存在的必要。
(4)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删除点分析:①原规定的前半部分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没有保留的价值;②2005年《公司法》删除了在公司的出资中,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的规定,所以,原规定的后半部分内容就不能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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