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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权利义务-管理学基础(第2版)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夫妻有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如同社会和组织一样,家庭关系的存在和发展也必须立足于一定的秩序和规则,人类社会长期的发展,形成了家庭关系的各种规则和习惯,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举止。

1)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婚姻法律法规和道德规定的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即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实质上是采用夫权主义,妻子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及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19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夫妻立法采取夫妻别体主义。即夫妻结婚以后男女平等,各自保有独立人格,夫妻平等享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能力,对个人财产拥有管理、用益和处分的能力,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等。

根据中国传统文化,“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易经·序卦传》)。可见夫妇是人伦之始。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夫妻之间在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双方都有使用各自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可以另外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也包括翁姑与儿媳的关系。此外,一般情况下,长一辈与幼一辈的关系,如伯叔和侄儿之间,阿姨、舅舅和外甥之间等,也都包含在内,有时还由父推至祖、由子推至孙。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婚生关系、非婚生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等。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养子女的姓氏,《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孙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3)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兄弟姐妹关系包括兄弟、姊妹、叔嫂、伯与弟媳、妯娌等的关系,除夫妻外,家中一切同辈人之间的关系都属于这个范畴。兄弟之间讲究兄友弟恭,长幼有序。做弟弟的要对哥哥恭敬有礼,做哥哥的要友爱弟弟,并为弟弟树立好榜样,教导弟弟。(www.xing528.com)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实训

分组讨论如何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案例

2016年2月14日,警方在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172号的教职工宿舍5座102单元住处内发现了被杀人谢某的尸体。民警发现谢某的尸体被塑料薄膜大概裹了有一百多层,并且每层的缝隙都被放了活性炭吸附味道。犯罪嫌疑人将现场保护得非常好,房间内被封得密不透风。整栋宿舍楼的邻居都不会想到,自己与一具尸体在一栋楼里生活了6个月。

让人更为震惊的是,房间内还被装了远程监控摄像头。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监控尸体的情况。而这个案件的唯一犯罪嫌疑人就是早已不知所踪的死者的亲生儿子——吴某。很多人都不愿意相信,品学兼优的吴某会是杀害自己母亲的凶手。

从吴某的各种亲朋好友乃至老师同学的反应来看,在他们心里吴某就是一个完美到没有破绽的天才。的确,纵观吴某的履历,确实是非常漂亮。从小就是班上学习成绩最好的孩子,从来不闯祸,比很多大人都自律。中考时还是本市的状元,高中就直接被某知名高校录取了。在高中,吴某被同学称为“宇神”,就算在人才济济的高校,吴某也是“大神”似的存在。

吴某之所以从小就这么优秀,得益于他在教师家庭的氛围中长大。吴某的母亲谢某是当地一所高中的历史教师,是个极度追求完美的典型知识女性。自从2010年丈夫因癌症去世后,她便与儿子相依为命。谢某极为好强,也将所有的精力放在儿子身上。父亲去世后,吴某也开始有了变化。他变得越来越沉默寡言,一放学就回家写作业,俨然成了学习机器。

2015年7月,吴某通知了所有的亲朋好友自己即将去美国读书,母亲也将陪他去,两人会在7月底出发。而事实上,吴某在7月11日就将母亲杀害了。吴某还用母亲的名义向亲戚借了144万元,随后逃之夭夭。在这期间,大家都以为他们母子在美国生活,没有人觉得不对劲。直到次年2月5日,在吴某刻意的提示下警方才发现了尸体。

吴某到底是怀着什么样的心情杀死自己的母亲的?为什么要杀死母亲?有太多的谜题等着我们去探索了,大家也越发觉得吴某“深不可测”。我们平时也见过很多弑母案,他们当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临时起意”。基本上都是家长责骂孩子,孩子越听越生气,最后一怒之下拿起身边的作案工具作案的。

思考题:

在上面的案例中,引起吴某弑母,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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