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现行法律制度还存在立法层次不高、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尚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与文化或文化产业内容相关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教育法》《商标法》《广告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娱乐场所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部门规章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还需要及时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完善,尽快制定和颁布《文化产业促进法》,并确立其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构建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引导和鼓励制度、文化产业集群建设和规模效应实现的政府指导制度、文化产业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和维护制度等。在《文化产业促进法》出台的基础上,尽早制定诸如《新闻法》《文艺演出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等与文化产业发展关系密切的法律,要根据《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制定情况,对其中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予以细化立法,以实现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系统构建和完善。在国际文化贸易中,应强调法律规制的协调和统一。一方面,加强WTO与联合国的合作,实现双方在文化贸易和文化多样性保护上的“双赢”。另一方面,加强法律技术上的协调。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目的显然是想使各国的文化政策摆脱WTO的约束,建立一个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体系,授权各国采取支持本国文化产业、限制外国文化产品的措施。在公约解释上,可参照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第20条规定,并将其作为处理公约与其他条约冲突的可操作性规则。在解释WTO规则时公约就可以作为参考的文本资料,而不是作为取代WTO权利义务规则的例外条约,两者形成一种文化贸易下的互补关系,以缓解现存的体系矛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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