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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文化产业贸易准入制度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首要问题就涉及市场准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因此,我国应构建和完善一整套符合国情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要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行业部类,制定和实施文化贸易市场准入制度,以保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扩大对外文化贸易,促进中国文化产业振兴发展。

完善中国文化产业贸易准入制度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首要问题就涉及市场准入。但在GATT/WTO贸易谈判中,关于文化产品的市场准入,由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使得各成员方分歧和争议很大,并由此引发了以美国为代表的文化产品自由贸易主张和以法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文化例外”主张。因此,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贸易组织146个成员中,只有21个成员在文化产品和服务方面作出开放承诺,而且在这21个成员中,只有美国等国对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都作出开放承诺,其他成员则只对文化产业的部分领域做出开放承诺。这些承诺主要体现在影视音像制品和书报刊的分销以及影视拍摄服务领域,而在其他主要文化服务贸易领域,如广播与电视节目服务、广播与电视传输服务方面,大多数成员仍持谨慎态度。从总体上说,文化产业的开放在国际上并不普遍,而且开放程度也较为有限。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类制度,例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出版物的进口做出了规定。第41条规定了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纸、期刊进口业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第41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2009年9月,《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建立和完善以许可制度、备案制度、进口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制度相结合的文化市场准人机制。对于我国文化市场的开放,应该抱着十分谨慎的态度。笔者非常赞同这一政策主张,毕竟文化市场还是不能与一般的商品市场相提并论,文化市场的开放、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进入,将对一国国民的思想起着重要的宣传、教化、导向作用,从而将影响一国国民的思想行为,给一国的意识形态、国家安全、民族传统、本土文化、道德观念等带来极大的冲击。因此,我国应构建和完善一整套符合国情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要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行业部类,制定和实施文化贸易市场准入制度,以保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扩大对外文化贸易,促进中国文化产业振兴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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