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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贸易统计框架及走出去战略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文化贸易的统计都是薄弱环节。其中,协调制度对产品进行分类的依据是可见的物理特性,而不是依据国家特有内容成份、文化价值或用途等标准分类而成,因而HS中没有一种被称为“文化产品”的分类,能够被归口到这一分类下的产品散落在分类系统之中。

中国文化贸易统计框架及走出去战略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文化贸易的统计都是薄弱环节。从国际来看,WTO框架下国际文化贸易也没有专门的协议,统计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往来被列入到一般商品和服务的系列之中,受《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1994)、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范。韩驳伟和胡晓明(2011)系统总结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调制度(HS)、CPC三种统计口径和框架下文化贸易的归属问题并进行了横向比较。其中,协调制度(HS)对产品进行分类的依据是可见的物理特性,而不是依据国家特有内容成份、文化价值或用途等标准分类而成,因而HS中没有一种被称为“文化产品”的分类,能够被归口到这一分类下的产品散落在分类系统之中。

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利用世界海关组织提供的海关统计数据,借助2007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整编、提炼形成文化产品国际流动的统计体系,这个统计体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即文化产品、文化产品的装备和辅助材料以及相关产品的设备和辅助材料。(www.xing528.com)

文化服务贸易的数据通过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来获取。联合国的《2002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在2010年得到了修订,但是联合国贸发委的统计数据库只给出2002年的统计框架,因而本文的文化服务贸易数据也是按照《2002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统计体系进行。王爽认为文化服务贸易包含“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266)、“广告市场调研和民意调查服务”(278)和“音像及相关服务”(288)三项,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287)中的“其他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289)排除在外,而根据《2002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界定,“其他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也可以归为文化服务贸易,再加上“计算机与信息服务”(262),本书在此选用更广泛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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