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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走出去战略研究: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周成名认为,文化贸易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它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国内学者张蹇在把产品划分为商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对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作了较为全面的辨析。基于此理解,本书认为国际文化贸易不仅包括文化产品贸易,还包括文化服务贸易,文化贸易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可交易的实体,或是依托于某种平台才能实现。

中国文化产业走出去战略研究: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重要性

在辨析和界定文化服务贸易的概念之前,我们很有必要阐释一下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文化贸易的概念内涵。服务贸易是与货物贸易相对应的概念,而且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服务贸易一词最早出现在197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份报告中,次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首次把“服务贸易”作为一个独立经济学概念正式提出。1974年,《美国贸易法》在第301条中使用“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自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各国学者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展开了激烈的争辩。Sampson&Snape认为,服务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居民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交易活动,按交易地点的差异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可分开的服务贸易或越境服务贸易,即服务与提供者分离,通过借助物质载体实现的服务贸易,如书报杂志的进出口贸易;二是提供者到接受者所在地提供服务,该种形式的服务贸易伴随着生产要素的跨国移动,如工程承包中的劳务输出;三是接受者到提供者所在地接受服务,如旅游者在国外接受某种服务;四是提供者在第三国向接受者提供服务。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协定把服务贸易定义为“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即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或自然人的商业存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取得外汇报酬的一种交易行为”。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协定还进一步给出了服务贸易的四种供应模式,即跨境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具体而言,跨境供应是指从一个成员国向另一个成员国提供服务,如国际电话;境外消费指的是消费者或者企业在另一个成员国享受某种服务,如国外旅游;商业存在是指一个外国公司专门成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便于在另一个成员国提供服务,如外资银行在其他成员国设立分行以便提供信贷服务;自然人存在指的是一个成员国的服务者从其所在国到其他成员国去提供服务,如时装模特或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国际收支表中也对服务贸易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认为服务项目涉及的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服务并不产生有形的物质产品,且在服务的供给之前,一国的服务生产者对另一国的服务消费者早已事先做出安排。国内学者汪尧田和周汉民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定义了国际服务贸易: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指的是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严格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活动;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进出口,又包括无形的供给者和消费者在没有实体接触下的交易活动。冯宗宪和郭根龙在肯定汪尧田和周汉民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界定基础上,进一步认为通常情况下的服务贸易就是指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

对于国际文化贸易的概念界定,国内外诸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辨析。一般来说,国际文化贸易简称为文化贸易,即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目前国内出现了几本关于国际文化贸易的教材,其中提到了国际文化贸易的概念,在其他的学术期刊中不同学者也阐明了自己对国际文化贸易概念的看法。李怀亮等认为文化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部分,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文化交换活动,它既包括有形的商品的一部分,也包括部分无形商品。周成名认为,文化贸易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它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文化产品不仅具有商品属性,同时也具有精神和意识形态属性。文化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文化经济链条上的重要环节,与文化产业直接关注文化产品的生产不同,文化贸易则关注文化产品的下游环节,关注与文化产品制造紧密连接的文化产品的流通、交易和销售领域。李小牧和李嘉珊认为,国际文化产品和服务是跨境产物,是文化产业国际化经营的必然,其中,“文化产品”属于产品范畴,而“文化服务”属于服务范畴。国际上一些组织和专家对文化贸易概念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把国际文化贸易界定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有关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交易。”一些国际上的贸易研究机构和相关学者将文化贸易笼统地分为硬件贸易和软件贸易。硬件贸易是指用来生产、储存、传播文化的器物工具和物态载体,如视听设备、影视器材;而软件贸易则是指文化内容和文化服务,如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动画故事片、表演艺术。Craig Van Grasstek则间接地表达了自己对国际文化贸易的观点,认为“从概念上讲,可交易的文化实体可被定义为能生产或分配物质资源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能通过音乐文学戏剧、喜剧、文档、舞蹈、绘画、摄像雕塑等艺术形式娱乐大众或激发其思考。这些艺术形式,有的能以现场表演的方式如音乐厅和舞台剧展示给大家,有的却是先被存储记录下来如在压缩光盘里再卖给大众。它们有的以公共服务的形式存在如图书馆和博物馆;有的以商业的形式存在如电视台和美术馆;有的则是两者兼而有之”。

国内学者张蹇在把产品划分为商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对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作了较为全面的辨析。在解析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概念时,张蹇先是将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分为国际文化商品贸易和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并认为国际文化贸易(文化贸易)从内涵来讲是文化产品贸易的简称,而文化产品包括有形的“文化商品”和无形的“文化服务”,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是国际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贸易方式,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进一步讲,其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文化贸易的概念辨析得出,国际文化贸易大多是文化实体或文化人以活劳动的形式来满足另一方文化生产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特殊经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的外延包括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的国际文化服务贸易,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还包括国际文化商品贸易,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在国际文化服务贸易领域发生了重叠。(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而并不能笼统地将产品或劳动产品划分为商品和服务。实际上,无论是产品还是商品都是有形的,而服务却是无形的,但三者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需要耗费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基于此理解,本书认为国际文化贸易不仅包括文化产品贸易,还包括文化服务贸易,文化贸易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可交易的实体,或是依托于某种平台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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