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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走出去战略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发布的文化产品贸易数据就是在FCS的基础上从国家间商品贸易数据库中统计得到的。而塔尼亚·芙恩据此得出,凡与上述文化产业有关的产品均为“文化产品”,主要包括电影、录像、广播、电视、录音、图书、杂志、期刊,以及有关的服务。文化产品可以为受众提供信息并给他们带来快乐,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形成群体特性来影响文化行为。

中国文化产业走出去战略研究

国际上通行的文化产品贸易统计标准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Framework for Cultural Statistics,简称FCS)。FCS将当前国际流通中的文化商品和服务划分为十大类,分别为:文化遗产编码为0、印刷品及文学作品编码为1、音乐编码为2、表演艺术编码为3、视觉艺术编码为4、电影摄影编码为5、广播电视编码为6、社会文化活动编码为7、体育及游戏编码为8、环境和自然编码为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发布的文化产品贸易数据就是在FCS的基础上从国家间商品贸易数据库中统计得到的。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统计标准的不断修订以及数据可得性的局限,不同时期的文化产品贸易内涵存在较大差异。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0年首次发布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报告《1980年~1998年间国际流通中的部分文化商品》就没有包含编号0、编号3、编号7、编号9类商品;而2005年发布的《1994年~2003年间国际流通中的部分文化商品和服务》的统计范围则覆盖了第0~6类商品以及部分“相关文化服务”,并将文化产品分为“核心”(core level)的和“相关”related level)的文化产品。两者的区别在于,“核心文化产品”更多地产生于一些传统文化产业,具有有形的组成部分,并且具有文化的内容;而“相关文化产品”更多地与创意产业相关,往往指服务,以及支撑创意、生产、配送“核心文化产品”的活动、设备和支持要素,诸如软件广告建筑和企业智力服务,都属此类。比如,一张刻上了音乐的CD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被定义为“核心文化产品”,而一张空CD或CD播放机就被定义为“相关文化产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建议,文化产业“一般包括印刷、出版和多媒体、音像、唱片和电影生产,以及手工艺和设计”,甚至还可以涵盖“建筑、视觉和表演艺术、体育、乐器制作、广告和文化旅游”。而塔尼亚·芙恩据此得出,凡与上述文化产业有关的产品均为“文化产品”,主要包括电影、录像、广播、电视、录音、图书、杂志、期刊,以及有关的服务。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界定,文化产品一般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通常是由文本内容和载体即介质或传播渠道构成,文本内容指的是文化作品所要表述的思想、观点和主要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无形性,其本质体现为信息,而载体则是信息传播所必需的固定介质或传播渠道。同一文化产品可以有多种载体,如科技期刊的载体既可以是纸介质也可以是电子介质。文化产品的文本内容需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传递给受众,才能体现其使用价值,并最终实现其价值。文化产品可以为受众提供信息并给他们带来快乐,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形成群体特性来影响文化行为。通常意义上的文化服务指的是满足人们文化兴趣和需要的行为,它不是以货物形式出现,而主要是包含政府、私人机构和半公共机构在内为社会文化实践所提供的文化支持。(www.xing528.com)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2008年创意经济报告》中提到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概念和特征,认为形如艺术品、音乐表演、文学作品、影视节目和视频游戏等文化产品都具有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其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类创作力;其二,对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而言,它们是象征性的信息工具;其三,文化产品和服务至少潜在地包含一些归因于个体或群体生产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概念也可从其体现或创造的价值类型来定义,除了拥有一般产品和服务的商业价值之外,文化产品和服务还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这种文化价值是不能用金钱来充分度量的。

虽然目前对于文化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的阐释还缺乏定论,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对文化服务的分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认为文化服务包括了表演服务剧院、交响乐团、杂技团、出版、发行、新闻、通讯和建筑服务,与此同时还包括视听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服务。当然,WTO“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也提到了文化服务,如商业服务中的广告服务、摄影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通信服务中的视听服务,而视听服务又包括了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录音服务;视听服务之外还有娱乐服务、新闻机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以及体育和其他娱乐。显而易见,随着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特别是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出现带来的新型的商业和服务模式,不管是WTO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服务的界定和分类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本书的重点不在于进行相关概念的厘清,而是重在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视角探讨如何实现我国文化产业的对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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