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影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费率的因素不同,厘定的依据和方法不同,但在厘定保险费率时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保证补偿的原则。保险人按厘定的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必须足以应付赔款支出及各种经营管理费用。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补偿或给付提供经济保障,而保险费是保险人履行补偿或给付的主要来源。因此,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充分满足其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需要,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并维持保险人的稳定经营。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收取保费的依据,从实现保险基本职能的角度看,保险费率水平应与提供充分保障的要求相适应。否则,不仅会危害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而且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2)公平性原则。保险费率应当与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和程度相适应。一方面,投保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其所获得的保险保障程度、保险权利等相一致;另一方面,面临性质或程度相同或类似风险的投保人应执行相同的保险费率,负担相同的保险费,面临不同性质、不同程度风险的投保人,则应实行差别费率,负担不同数额的保险费。
(3)合理性原则。即保险费率水平应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及保险人的经营需要相适应,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费率过高,虽然有利于保险人获得更多的利润,但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保险业务的扩大;费率过低,则会影响保险基本职能的履行,造成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经济保障。(www.xing528.com)
(4)稳定灵活的原则。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信心。但从长期来看,保险费率还应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保障项目和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动及保险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性。
(5)促进防损的原则。保险费率的厘定应体现防灾防损精神,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或实行优惠费率;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可适当提高费率,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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