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是投保人按一定的保险条件,为取得保险人的保障,向保险人缴付的费用。例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办理的各种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即赔偿财产损失。很显然,投保人为此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即保险费。及时收缴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因素。保险人所取得的保险费,应当能够履行对投保人所负担的赔款并建立各种准备金,弥补保险公司在经营上的支出及满足股东利润需求。
保险价格也称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即收取的保费与提供的保险金额之间的比率,一般用千分比或万分比来表示。单位保险金额一般为1 000元或10 000元。例如,财产保险综合险每千元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2元,用千分号表示为“2‰”,“2‰”即为保险价格。
保险产品定价简称保险定价,也称保险费率厘定,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依据保险标的所面临风险的规律性(财产保险如损失概率、人身保险如死亡率等)、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及经营状况、保险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而确定单位保险金额所应收取的保险费的行为。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科学、公平、合理,直接影响保险供求双方的切身利益,对保险营销工作成败有着深远影响。厘定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形成的危险程度,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来进行。保险费率不同于一般产品和劳务的价格,它具有一些特殊性:
(1)保险费率的厘定在成本发生之前。
保险费率厘定依据的成本是过去的、历史上支出的平均成本,而一般产品价格制定所依据的成本是现有条件下消耗的平均成本。基于这种特点,市场上一般产品讨价还价的余地较大。对保险产品价格而言,买方一般只能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表示,与卖方商议的余地较小。
(2)保险费率的合理度较其他产品价格低。(www.xing528.com)
保险费是根据过去的损失经验和费用成本制定的现时保险价格,现时价格又用来补偿将来发生的成本。因此,保险费率的厘定除要求有大量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外,还要求有较为准确的预测。当保险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历史资料和数据时,就无法作出对未来损失的准确预测。风险因素,特别是心理和道德风险起伏较大,对保险人的预测干扰更大,容易影响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适当性。一般产品的价格确定后,只要利用比较完备的会计制度和手段,就能制定出较为合理的价格。
(3)保险费率的厘定受到的监管较严。
众所周知,一般商品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并可随着市场状况变化调整。但保险费率除根据市场与风险情况进行厘定外,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如《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保险费率对需求的刺激不明显。
一般产品的供求数量主要由产品的价格因素决定。虽然保险产品同其他产品一样,较低的价格也能够赢得更多的投保人。但投保人对保险的需求,主要是对于潜在风险的忧虑和现实风险的威胁,以及人们的安全意识决定,保险费率对需求的刺激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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