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产品开发的概念
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表现在价格、促销等方面,而且越来越多地从商品本身表现出来。随着消费者的购买需求迅速发生变化,保险企业要不断推出新产品,满足投保人的需求,以求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目标市场的需求,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组织设计保险新产品及改造保险旧产品等活动的过程。它是实现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手段,是保险公司经营的起点。保险产品的开发对于保险公司的市场开拓以及保险经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产品开发的原则
1.市场需求原则
市场经济和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上必须按市场需求进行运作。市场需求是保险产品开发的标杆。没有市场需求,产品即便是开发出来也没有生命力。因此,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新产品显得尤为重要。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已在科技、卫生、金融、电信等众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相应的电脑硬件以及信息安全等保险需求日益增长。企业的转制和改制、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住房商品化、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化、教育产业化等,均为开发新的寿险和非寿险产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效益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讲效益,而产品的开发就必须从效益性出发,做到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既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合理防范和减少风险,为公司带来合理的商业利润。新开发的保险产品要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必须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产品开发与销售推广的关系;第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3.合法性原则
保险产品开发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尤其不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例如,寿险产品的开发,其费率、预定利率的确定都必须符合《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费率标准,不得随意提高预定利率,否则,所开发的险种就是违法的,也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
专栏6-1
保监会134号文件出台(www.xing528.com)
不管保险行业怎么创新和发展,都要坚持行业根本价值理念,“保险姓保”的价值理念不能变。近日,保监会下发人身险〔2017〕134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对人身险产品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34号文件被称作史上最严新规,引发了整个保险市场震动。文件将于10月1号正式施行。
两条红线不能碰:
一、产品不能附加万能险账户,即万能险不能以附加险形式存在;
二、年金保险5年内不得返还,5年以后每年返还金额不能超过已交保费的20%。
——节选自:搜狐财经http://www.sohu.com,2017年09月05日,有删节。
4.规范性原则
开发新产品与完善现行险种是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有效的保险产品开发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的能力,是保险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对于新产品的开发,要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及严格的管理办法,并实行条款逐级报批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条款的名称、体例应符合CI[1]规定,充分体现公司的CI形象。
5.国际性原则
我国加入WTO后,中资保险公司要想在中国保险市场中站稳脚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险产品开发工作必须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增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能力,在条款设计上积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因此,必须加强对国外保险市场的调研,使条款设计更趋完善,更加贴近市场。如我国保险市场上新开发的计算机设备保险、知识产权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及寿险方面的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都向国际化保险产品迈进了一大步。
当然,在熟悉国内外保险产品的前提下,国内保险公司也应该结合国情和公司实际,尝试开发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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