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专利申请风险与创业法学

专利申请风险与创业法学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专利创造过程中,专利申请无疑是企业最终获得专利权的重要一环。为顺利实现研发成果的财产化,企业在专利申请环节应当避免研发成果的不当公开,同时还应关注申请不当风险。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申请风险与创业法学

专利创造过程中,专利申请无疑是企业最终获得专利权的重要一环。为顺利实现研发成果的财产化,企业在专利申请环节应当避免研发成果的不当公开,同时还应关注申请不当风险。对企业而言,研发成果的不当公开,意味着相关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会导致申请专利权的目的落空;而申请不当风险则与企业对发明创造的错误定位以及撰写申请文件存在问题有关(见表7-4)。

表7-4 专利申请风险的管理

资料链接

新颖性:

这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22条)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专利法》第24条)(www.xing528.com)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

外国优先权制度: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

本国优先权制度: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