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这一领域可以分为即时通信、博客空间、微博、社交网站四大方面。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即时通信使用率为84.2%,其中以即时通信业务最受网民关注,究其原因在于:一是聊天是即时通信产品最基础的功能;二是随着即时通信产品功能不断地拓展,产品已不再仅仅起到交流沟通的作用,而是正在从聊天工具向综合平台转变。平台中除了基础的聊天功能外,购物、支付、游戏等服务的引入为即时通信产品搭建了一个良好的生态圈。即时通信功能的不断创新,提升了用户体验,带来新用户,也增强了用户黏性。事实上,这一领域的法律风险也多发在即时通讯向平台转向的过程中,最典型的事例莫过于“3Q大战”。
● 主要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
“3Q大战”[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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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Q大战”事件观之,从事交流沟通类业务的企业,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侵犯用户隐私权。
360作为一家互联网安全公司,通过发布计算机软件“隐私保护器”,提供客户端在线服务监测、显示、网站公告的方式,使用“可能、可疑、查看、偷窥”等字眼,宣称QQ涉嫌侵犯用户隐私。对此,QQ回应说,其绝对没有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也绝不涉及任何用户隐私的泄露,但是,对于扫描和上传行为,其表示认可,只是其扫描的文件和数据仅限于QQ的应用层软件,上传的木马资料中不包括用户的隐私资料。(www.xing528.com)
创业者要注意的是,就立法来看,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的是间接的、分散式的立法方式。就司法来看,我国对隐私、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实有案例存在,但是,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解释来看,还是从判例来看,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内涵、外延、存在形态和表现形式等,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和界定。所以,非常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具体案件判决无所适从的司法困境。特别是,3Q之战所暴露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在法律上更是鲜有涉及,使得该环境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侵权行为的界定、规范和责任承担难度加大。这些都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研讨和完善[24]。
资料链接
对隐私、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刑法》第245条,以及刑法修正案七。
(3)《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4)《民事诉讼法》第66条、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等,都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5)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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