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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引发婴儿疾病,产品质量管理成为创业法学重点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初步调查,这些婴儿患病前都吃三鹿奶粉,而三鹿集团回应外界盛传的“毒奶粉”质疑时,不断强调三鹿奶粉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产品质量检测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这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不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程度的,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避免产品质量法律风险着实必要。

三鹿奶粉引发婴儿疾病,产品质量管理成为创业法学重点

无论是意欲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还是准备进入市场的创业组织,或者是为这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法律风险管理都是他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安全是企业的基本义务。很多国家法律法规都强制性要求生产、销售企业对产品或者服务承担严格责任,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后果非常严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三鹿奶粉事件后诸多奶粉企业的结局便是例证。

● 管理的动因:“合格产品”有风险

2008年9月,甘肃、江苏、陕西、山东、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宁夏等地接连发生婴儿异常患上肾结石病例。经初步调查,这些婴儿患病前都吃三鹿奶粉,而三鹿集团回应外界盛传的“毒奶粉”质疑时,不断强调三鹿奶粉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尽管如此,2009年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三鹿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8年及5年。三鹿集团作为单位被告,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款人民币4 937余万元。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张玉军、高俊杰及耿金平三人被判处死刑,薛建忠被判无期徒刑,张彦军被判有期徒刑15年,耿金珠被判有期徒刑8年,萧玉被判有期徒刑5年。2014年,72岁高龄的田文华改判有期徒刑18年。此外,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那么,缘何产品质量合格的产品,当事人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三个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立法文件中经常涉及的基本概念的辨析入手。

产品质量不合格。这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瑕疵。这是指产品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或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产品缺陷。这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图5-5 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关系图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主要包括产品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等方面的内容;有时还包括产品的品种、规格、款式、造型、外观、包装等表面状况等。产品不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程度的,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既然有质量不合格,那么其必以“格”之存在为前提。“格”者,标准也。“格”来自主观能动地创造,难免因为技术、利益等各种因素导致“格”的设置不合理,不合理的“格”之下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就不是没有可能的。这也可以解释缘何在现实生活中,产品质量不合格通常表现为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但如果据此把产品质量不合格完全等同于产品缺陷或产品瑕疵,未免失之偏颇。简单地说,尽管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明显区别,相互不能够完全替代。三者的关系如图5-5所示。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质量问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在第49条、第50条强调“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避免产品质量法律风险着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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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三个,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管理的宗旨:流淌道德血液

2011年,强生婴儿洗发水被爆含有致癌物质后,其亚太区有关负责人一方面否认涉及“双重标准”,另一方面却声称产品配方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不同,与当地消费者偏好、法规要求以及使用条件等因素相关。如此完全站在企业利益角度的回应,显然无法得到消费者认同。强生产品陷入“致癌门”事件后,许多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父母纷纷表达气愤和对强生产品的不信任,他们表示不会再购买和使用强生婴幼儿产品。诚然,强生不是个案,当前一些企业见利忘义、丧失道德底线,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人道德缺失、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间惨剧也不少见。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足够的。法律法规作为社会公器,往往是在社会问题演进到一定程度之后产生的,具有滞后性特点。法律法规的约束是底线约束。负责任的企业,应当流淌着“道德血液”。现代社会,人们对企业道德的期望越来越高。近年来,许多知名的跨国企业不断地进行“道德革命”,推出了“绿色伙伴计划”“环保奖”等,均受到舆论好评。反之,以种种理由为自己产品存在的问题开脱,不仅难逃道义谴责,而且会影响自身生存和发展。

孔子说“德不孤,必有邻”,有道德、有文化的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客户不但多而且忠诚度高,企业实现盈利目标的可能性大,可持续经营的成长空间也大。相比来说,企业道德建设所消耗的成本如同“半斗米”,却能换来“一年粮”。从这个层面说,道德已经不单单与“经济效益”并驾齐驱,而是左右“经济效益”能否长久的生产能量、发展潜力。

轶事趣闻

徽商之道

在中国明清时期繁荣兴盛的十大商帮之中,徽商以自身的文化优势和“贾而好儒”的特色,一度执商界之牛耳,雄踞中国300年。徽商的成功,除了天时、地利、人和诸多因素之外,还由于作为一种新兴生产关系,从总体上看,徽商有良好的法制观念,所谓“宁奉法而折阅,不饰智以求赢”。奉法、守法是徽商成功的法宝。

朱文炽贩茶不欺:婺源茶商朱文炽贩茶至珠江逾期,新茶已成陈茶,他在交易中,老老实实,“必书‘陈茶’两字,以示不欺”,当地贩子极力要他将“陈”字改“新”字,朱文炽却不为利诱,不听谗言,“坚执不移”,以诚信为本,没有改换,为此他亏损了数万金也不怨悔。吴鹏翔烧货:清代休宁商人吴鹏翔一次购进了800斛胡椒,后来发现这批胡椒有毒,为防止原货主退货后可能仍拿去损害顾客,他毅然将这些胡椒全数买下,并当众全部烧掉,自己承担了损失。

徽商的历史告诉人们,自觉遵守商海游戏规则,依法有序进入市场,是商战成功的重要条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出现的一些弊病,进一步说明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古人为借鉴,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新时代的商人应该以史为鉴,自觉守法,提高商业道德水平,在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作贡献的同时,实现自身人文素质的飞跃。

● 管理的核心:控制法律风险六要点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以质量管理体系为载体,一个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能确保企业各项质量活动协调运行。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必须从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链、产品验收、质量异议等环节着手。

进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或合格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从认证内容上分,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指根据安全标准进行认证或只对商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的认证。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指定机构认证获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后,方能进口、出厂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产品认证的分类如图5-6所示。

(www.xing528.com)

图5-6 产品认证分类图

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②对包装标识的法定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③对特殊商品包装的法定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④禁止性规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②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④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定标识规定。

⑤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⑥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⑦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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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分类与处理

一类叫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虽然未达到规定的使用性能要求,或者未达到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然具备使用价值的产品。对于处理品,明确标出是“处理品”“等外品”“残次品”等字样,允许出厂降价销售。

另一类是劣质品,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劣质品应严禁销售,在技术监督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主动召回缺陷产品。产品召回是指由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选择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为了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管理,完善对消费者保护,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不仅为在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在制度上铺平了道路,而且它以汽车业为突破口填补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空白。

召回的程序分为主动召回程序和指令召回程序。主动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者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主动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采取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指令召回是指政府指令相关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采取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无论何种形式的召回都是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虽然这两种不同的召回发起的原因有所不同,但概括而言,包括缺陷产品发现、主管机关立案调查(即风险评估)、通知企业召回、企业制定召回计划、企业实施召回计划、召回总结等不同阶段。

加强完善售后服务。“三包规定”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它是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规定”是消费者维权的“老黄历”,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适当选择投保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是很容易被混淆的两种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而产品质量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其次,处理原则不同。对于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在许多国家采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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