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质押,即指以特定的财产并转移该财产的占有来担保债务的履行。根据质押财产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为此,在筹措资金时,创业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企业拥有的各类动产和各项权利,采用质押的方式来进行融资。
采用质押方式进行融资,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 如何正确设立动产质权
我国法律并未对可以设立质押的动产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只要是法律、法规不禁止财产,都可以用来设立质押。设立动产质押,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就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和种类,债务人偿还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与质量及状况,担保债务的范围等做出明确的约定。
通过质押方式进行融资,设立质押必须交付质押物,质权自质押物交付时设立。这一点与抵押权的获得存在明显不同。
● 哪些权利可以用来出质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创业组织可以将以下权利出质以获得金融融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权利质押何时生效
关于质权生效的时间,因创业组织用以出质权利的种类不同而各异。(www.xing528.com)
如果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有关登记时设立。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并以此提前清偿债务或将其提存。
如果用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在质权设立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基金份额或股权,但经质权人同意后可以转让,并就转让的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如果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办理质押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质押设立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出质的知识产权,但经质权人同意转让的,应将获得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如果用创业组织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设立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经质权人同意转让的,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由此可见,权利类型多种多样,这给创业组织采用质押融资提供了多种选择,创业组织可以灵活使用,以缓解创业资金融通的难题。
经典案例
朱国峰诉严宏股权质押合同纠纷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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